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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熔接部之容許抗拉應力,應取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算得之值乘以熔接接頭效率所得之值。
前項熔接接頭效率,應取附表四規定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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