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第一種壓力容器於作業中有檢視內部狀況之必要者,得於其胴體或端板設置玻璃製之窺視窗。
前項窺視窗使用之玻璃板,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二二一七「強化玻璃」,或具有與其同等以上之機械性質。
前項玻璃板之最小厚度,應依下式計算:┌───│PAt=5│───ˇσb式中,t、P、A及σb,分別表示下列之值:t:玻璃板之最小厚度(mm)P:設置窺視窗之胴體、端板等之最高使用壓力(MPa)A:玻璃板受壓部分之面積(c㎡)σb:玻璃板之容許彎曲應力(N/m㎡),強化玻璃者取十五N/m㎡;其他玻璃者取彎曲強度之十分之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