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如附表一。二、依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屬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之化學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二)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且其最大運作總量達附表二規定之臨界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