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運作者報請備查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備查:一、資料有虛偽不實。二、資料有誤或缺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三、未依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備查資料有虛偽不實者,得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