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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運作者報請備查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備查:一、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資料有誤或缺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未依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備查資料有虛偽不實者,得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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