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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審查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一、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一)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元。
(二)含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二、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一)不含噪音或粉塵作業類別:1.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但併同前款申請者,依前款收費基準另加徵新臺幣一千元。
2.含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但併同前款第二目申請者,依前款第二目收費基準另加徵新臺幣一千元。
(二)含噪音或粉塵作業類別:依前目之收費基準,每一噪音或粉塵作業類別另加徵新臺幣五百元。
原認可之非法人醫療機構,變更為法人組織型態時,依本辦法規定重新提出原認可類別申請者,收取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但新增申請認可類別者,應依前項各款類別所定收費項目及基準加徵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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