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對認可醫療機構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情形,實施訪查,並將訪查結果公開之。前項訪查結果,認可醫療機構有應改正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第一項之訪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