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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辦理粉塵作業勞工之X光檢查及管理分級之判讀時,應由胸腔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之。
前項醫療機構辦理噪音作業勞工檢查結果之管理分級判讀時,應由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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