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辦理粉塵作業勞工之X光檢查及管理分級之判讀時,應由胸腔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之。前項醫療機構辦理噪音作業勞工檢查結果之管理分級判讀時,應由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