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暫停辦理型式驗證,並限期改善:一、經國內認證機構暫停其認證資格。二、驗證機構所採用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未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三、經通知限期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屆期未提供。四、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核,無正當理由未配合辦理。五、有申訴、陳情或爭議案件時,應配合辦理而未配合。前項情形經改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者,始予恢復辦理型式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