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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驗證機構擬增列驗證類別或項目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重新核發認可文件。
認證範圍經我國認證機構減列時,驗證機構應即停止辦理型式驗證範圍內受影響之符合性評鑑業務,並於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業務範圍及重新核發認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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