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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報驗義務人應維持其與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所載之名稱、型式、規格及功能特性相符,且實體不得與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記載事項相異。
有變更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所載之名稱、型式、規格或功能特性者,應重新申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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