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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報驗義務人申請型式驗證,其產品之型式應依產品型號定之。
但產品無型號者,得以規格、文字或編碼為之。
前項產品之型號、規格、文字或編碼,應具有顯著識別性,並由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型式驗證時定之。
基本設計相同之產品,得歸類為系列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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