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報驗義務人應檢具免驗證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驗證;其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報驗義務人申請輸入品之免驗證,得以同一進口報單所載機械類產品,為同一申請案。保稅區工廠產製品輸往課稅區者,準用前二項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