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經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除依規定補辦型式驗證合格者外,不得提供國內工作者使用。
經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其產品安全之責任,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經委託之專業團體得隨時派員查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