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不得變更其用途。但有特殊原因須變更用途,且其用途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者,報驗義務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產品之免驗證事由消失時,報驗義務人應立即向驗證機構補辦型式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