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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不得變更其用途。
但有特殊原因須變更用途,且其用途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者,報驗義務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產品之免驗證事由消失時,報驗義務人應立即向驗證機構補辦型式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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