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先行放行者,應發給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並副知驗證機構;未核准者,應將其理由告知申請人。
前項輸入先行放行之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應以電子訊息傳送海關憑辦輸入通關放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