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驗義務人輸入本法第八條所定應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類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具結,申請先行放行:一、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尚未依法張貼合格標章。
二、已申請型式驗證之產品,尚未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
三、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其為未組裝完成品。
四、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其為全拆散或半拆散之零組件。
五、其他有先行放行之必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先行放行者,對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同一種類產品,以核准一次為限。
但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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