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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查驗人員執行市場查驗,受查驗者或其指派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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