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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75條

堆高機應具有制止運行及保持停止之制動裝置。
前項制止運行之制動裝置,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及制動初速度,具有在附表十三規定之停止距離內,使堆高機停止之性能。
第一項保持停止狀態之制動裝置,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四規定之坡度地面,使堆高機停止之性能。
但依堆高機性能,可爬坡之最大坡度低於同表所列坡度者,以該堆高機可爬坡之最大坡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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