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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衝壓機械應具有防止滑塊等意外下降之安全擋塊或固定滑塊之裝置,且備有在使用安全擋塊或固定裝置時,滑塊等無法動作之連鎖機構。
但下列衝壓機械使用安全擋塊或固定裝置有因難者,得使用安全插栓、安全鎖或其他具有同等安全功能之裝置:一、機械式摺床。
二、機械式摺床以外之機械衝床,其台盤各邊長度未滿一千五百毫米或模高未滿七百毫米。
前項但書規定之安全插栓及安全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安全插栓配置於衝壓機械之每一操作區。
二、安全鎖具有能遮斷衝壓機械主電動機電源之性能。
第一項安全擋塊或滑塊固定裝置,應具有支持滑塊及上模重量之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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