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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衝壓機械緊急停止裝置之操作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紅色之凸出型按鈕或其他簡易操作、可明顯辨識及迅速有效之人為操作裝置。
二、設置於各操作區。
三、有側壁之直壁式衝壓機械及其他類似機型,其台身兩側之最大距離超過一千八百毫米者,分別設置於該側壁之正面及背面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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