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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申報者完成登錄後,登錄內容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錄。
前項申報者申請變更登錄時,應依第五條規定將資料傳輸至資訊網站。
但第五條第三款所定測試證明文件,得以能佐證具有三十日以上效期之文件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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