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申報者完成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作業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給予登錄字號及核發登錄完成通知書。
前項登錄完成通知書,應包括申報者資訊、產品基本資料、產品規格、產製廠場資料、依據之安全標準條款、登錄字號、登錄日期、效期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登錄效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產品之種類別,於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期限範圍內分別規定之。
申報者所附測試驗證之證明文件效期屆滿者,其登錄失其效力。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