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雇主於總噸位在五百公噸以上之船舶,使用起重裝置從事船舶貨物之裝載、卸載或搬移等作業時,應指派船舶裝卸作業主管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直接指揮作業。二、通行設備、裝卸機具、防護具、作業器具、工具等之檢點及整備,並督導使用狀況。三、與周邊作業者間之連絡及調整。四、其他為維持裝卸作業安全必要事項。前項船舶裝卸作業主管,雇主應自具有從事船舶裝卸作業三年以上經驗者選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