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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53條

使用起重機具或吊索由艙口裝卸貨物者,雇主應指派人員擔任指揮作業。
前項作業,於同一艙口在同一時間有二組以上人員分別作業者,雇主應各指派人員負責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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