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船方對於堆置於船舶中層艙之貨物與艙口緣圍間之距離,應保持一公尺以上,以利開啟艙口蓋板或移動艙口樑,並防止貨物移動造成掉落事故。船方對於露天甲板之艙口蓋板與艙口緣圍並置時,應放置整齊,堆放高度不得超過艙口緣圍之高度,且與艙口緣圍保持一公尺以上之距離,並妥為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