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船方應於船上起重機具之駕駛台,或動力驅動之輸送帶頂端,設適當護柵或護圍,並設置安全通道。前項通道為扶梯者,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梯之二邊應延伸至超越駕駛台適當長度或提供適當把手。二、駕駛台之踏腳位置應保持淨空。三、垂直豎立梯之長度超過三十公尺者,應每隔十五公尺至少設一休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