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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船方應於船上起重機具之駕駛台,或動力驅動之輸送帶頂端,設適當護柵或護圍,並設置安全通道。
前項通道為扶梯者,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梯之二邊應延伸至超越駕駛台適當長度或提供適當把手。
二、駕駛台之踏腳位置應保持淨空。
三、垂直豎立梯之長度超過三十公尺者,應每隔十五公尺至少設一休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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