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船方應提供適當設備,以預防船上起重機具、吊桿、絞盤及所吊物件於吊舉過程中掉落。前項利用槓桿以控制其高低之反復運動機件之起重機具或絞盤,船方應設適當彈簧控制器、掣鎖設備或其他安全設施,以防止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