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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船方應保持艙口蓋板及支持蓋板之艙口樑於完整無缺狀態,並預留堆放位置。
前項艙口蓋板因船上無適當位置可供堆放,致須留置於碼頭上者,船方應在其堆放區周圍設置適當圍欄或警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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