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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依其作業實際需要施予適當之照明,除從事第三條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作業時,其照明得酌減外,其作業台面局部照明不得低於一千米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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