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其基準如下:一、許可申請之審查: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二、許可證書之核發、變更或補發:證書費新臺幣二百元。前項第一款之許可申請,涉及變更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者,免收取審查費。中央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運作者換發第一項第二款證書者,免收取審查費及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