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運作者於運作管制性化學品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非經許可者,不得運作。
本辦法施行前,已於國內運作第二條之管制性化學品者,運作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取得許可文件,附表一有變更者,亦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