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運作者於許可有效期限內,有下列異動情形之一者,應於異動後三十日內,依附表四於指定之資訊網站申請變更:一、運作者名稱或負責人。二、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運作者於許可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七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一、運作行為或用途變更。二、前項第一款之異動涉及運作者主體變更。三、前項第二款之地址異動,經技術諮議會認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