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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經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驗證者,其他與申請案同一型式之產品,均得比照辦理型式驗證,無須重複申請。
前項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驗證之產品,俟中央主管機關對其定有型式驗證實施程序及安全標準時,報驗義務人即應依各該規定辦理,不得再沿用前項之檢驗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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