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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第三條或前條所定僱用或特約之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
前項人員因故依勞動相關法令請假超過三十日,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得以特約符合第七條規定資格之人員代理之。
雇主對於依本規則規定僱用或特約之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報請備查;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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