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本規則除第四條第三項已另定施行日期、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十六條附表九編號十六、二十四、三十及三十一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