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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前三條規定之檢查紀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附表八之檢查結果,應依附表十所定格式記錄。
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七年。
二、附表九之各項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記錄。
檢查紀錄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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