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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就作業環境危害特性、監測目的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規劃採樣策略,並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以下簡稱監測計畫),確實執行,並依實際需要檢討更新。
前項監測計畫,雇主應於作業勞工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或以其他公開方式揭示之,必要時應向勞工代表說明。
雇主於實施監測十五日前,應將監測計畫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網路登錄系統及格式,實施通報。
但依前條規定辦理之作業環境監測者,得於實施後七日內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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