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標準所稱容許濃度如下:一、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除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外之濃度,為勞工每天工作八小時,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有不良反應者。
二、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附表一符號欄未註有「高」字及附表二之容許濃度乘以下表變量係數所得之濃度,為一般勞工連續暴露在此濃度以下任何十五分鐘,不致有不可忍受之刺激、慢性或不可逆之組織病變、麻醉昏暈作用、事故增加之傾向或工作效率之降低者。
┌──────────┬──────┬──────────┐│容許濃度│變量係數│備註│├──────────┼──────┼──────────┤│未滿1│3│表中容許濃度氣狀物以│├──────────┼──────┤ppm、粒狀物以㎎/││1以上,未滿10│2│m^3、石綿f/cc為單│├──────────┼──────┤位。
││10以上,未滿100│1.5││├──────────┼──────┤││100以上,未滿1000│1.25││├──────────┼──────┤││1000以上│1││└──────────┴──────┴──────────┘三、最高容許濃度: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之濃度,為不得使一般勞工有任何時間超過此濃度之暴露,以防勞工不可忍受之刺激或生理病變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