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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上、下船設備:一、設置長度超過甲板、寬度在五十五公分以上、扶手高度在八十公分以上之扶梯。
但該清艙船原有舷梯或其他登岸設備,具有適當長度及強度者,不在此限。
二、張設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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