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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水上起重機之安定度,為其處於穩靜水面上,且吊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時,其翻倒端之乾舷高度應大於○‧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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