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除水上起重機外,移動式起重機之前方安定度值,應為一‧一五以上,並應依下式計算:Wp+Wa+WoSF=─────Wp+Wa式中之SF、Wp、Wa及Wo分別表示下列之值:SF:前方安定度。Wp:伸臂重量中之前端等價質量(公噸)。Wa:額定荷重與吊具之質量和(公噸)。Wo:安定餘裕荷重(公噸)。前項之前方安定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一、影響前方安定度之重量,應取最不利安定之狀態。二、處於水平且堅固之地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