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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除水上起重機外,移動式起重機之前方安定度值,應為一‧一五以上,並應依下式計算:Wp+Wa+WoSF=─────Wp+Wa式中之SF、Wp、Wa及Wo分別表示下列之值:SF:前方安定度。
Wp:伸臂重量中之前端等價質量(公噸)。
Wa:額定荷重與吊具之質量和(公噸)。
Wo:安定餘裕荷重(公噸)。
前項之前方安定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一、影響前方安定度之重量,應取最不利安定之狀態。
二、處於水平且堅固之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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