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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雇主應於空氣壓縮機與作業室或與氣閘室之間,設置空氣清淨裝置,以清淨輸往各該室之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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