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條減壓艙應具有下列設備:一、內、外雙向通話系統。二、可調節式氧氣呼吸口罩。三、內、外控制供氣及排氣系統。四、水、砂桶等滅火器具。五、內部照明系統。六、視窗。七、供氣及排氣之深度控制閥及深度表。八、計時表。九、安全閥。前項減壓艙應置於潛水工作船或工作站等之安全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