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條再壓室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不得有產生火花、電弧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者再壓室之照明器具,除前項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直接附置於再壓室頂上。二、應具可耐再壓室之最高使用壓力。三、應置有堅固之金屬製護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