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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雇主使勞工於氣閘室接受加、減壓時,其每一勞工占有之氣積應在零點六立方公尺以上;底面積應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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