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雇主使用再壓室時,依下列規定:一、於當日使用前,應檢點再壓室之輸氣設備、排氣設備、通話設備及警報裝置之動作狀況,認有異常時應即改善。二、不得使用純氧加壓。三、除進出之必要外,應關閉主室與副室間之門,且使各室內之壓力相等。四、應持續監視加壓及減壓狀況。五、應記錄每次之加壓及減壓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