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面供氣時,應對每一從事潛水作業勞工分別設置可調節供氣之儲氣槽(以下簡稱調節用氣槽)及緊急備用儲氣槽(以下簡稱備用氣槽)。但調節用氣槽符合第二項規定者,得免設備用氣槽。前項備用氣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槽內空氣壓力應經常維持在最深潛水深度時壓力之一點五倍以上。二、槽之內容積應大於下列計算所得之值:V=(0.03D+4)×60/PV:槽之內容積(單位:公升)D:最深潛水深度(單位:公尺)P:槽內空氣壓力(單位:公斤/平方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