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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面供氣時,應對每一從事潛水作業勞工分別設置可調節供氣之儲氣槽(以下簡稱調節用氣槽)及緊急備用儲氣槽(以下簡稱備用氣槽)。
但調節用氣槽符合第二項規定者,得免設備用氣槽。
前項備用氣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槽內空氣壓力應經常維持在最深潛水深度時壓力之一點五倍以上。
二、槽之內容積應大於下列計算所得之值:V=(0.03D+4)×60/PV:槽之內容積(單位:公升)D:最深潛水深度(單位:公尺)P:槽內空氣壓力(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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