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自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之高壓氣體設備(不含供作其他高壓氣體設備之冷卻用冷凍設備。)之外面至其他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之高壓氣體設備(以可燃性氣體可流通之部分為限。)應保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與氧氣製造設備之高壓氣體設備(以氧氣可流通之部分為限。)應保持十公尺以上距離。但依第八十條之導管設置規定設置之配管,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