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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35條

供應液化石油氣之供應事業單位,應於供應開始之日,選任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擔任液化石油氣供應安全技術事項。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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