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5條供應液化石油氣之供應事業單位,應於供應開始之日,選任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擔任液化石油氣供應安全技術事項。擔任前項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