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8條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災害防止規章,使勞工遵行:一、安全衛生管理體制及該事業內各層級人員應擔負之職責。二、製造設備之安全運轉及操作之必要事項。三、安全巡視、檢點、檢查之必要事項。四、製造設施之新設、增設、變更之管理,與設備、管線之維護、保養、檢修、汰換及其他必要事項。五、製造設施遭遇緊急狀態時之應變措施及演練事項。六、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之管理、協調事項。七、其他防止災害及安全衛生應注意之必要事項。